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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与师资

www.63365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文章出处: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7-06-25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全校教职工队伍的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继续教育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政治素质提高和业务水平提高并重。

2.坚持在职学习为主,脱产外派为辅的原则。

3.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4.坚持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的原则。

二、继续教育对象及要求

凡我校正式编制的在职工作人员,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均可申请或根据上级部门及学校安排接受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一)教师编制人员

1.学历学位教育。在我校实际工作两年以上(自来我校报到工作至入学为止,期间脱产进修时间除外),完成额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可以申请报考在职、委托培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在职、委托培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学习,两次报考须间隔一年以上;在职或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须间隔两年以上,且回校工作一年以上方能报考在职、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由其他编制转为教师编制的,须在教学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且完成额定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者方能申请学历学位教育。

2.国内学术研修或访问。4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学术思想活跃、科研能力较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可申请到国内重点大学及科研机构进行为期半年至一年的学术研修或访问。

3.单科进修。根据专业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需要,相关专业的骨干教师可申请参加单科进修。

4.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我校实际工作一年以上(自来我校报到工作至进站为止,期间脱产进修时间除外),完成额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可以申请在职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在职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能完成额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者,可不受来校工作时间限制。

5.岗前培训。新引进教师必须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系统学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高等教育法规》等课程,努力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了解教师职业的特点和要求,熟悉高等教育教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方法和技巧。

6.普通话培训。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须参加普通话培训,并获得二级乙等及以上合格证。

7.现代教育技术培训。我校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及工作安排均可申请参加校内外组织的现代化教学技能、多媒体教学软件的设计及制作等培训,提高自身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

8.外语应用能力培训。我校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及工作安排均可申请参加由学校举办的中青年教师外语培训班,提高自身外语应用能力。

9. 师德师风教育。学校和各教学单位有计划地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培养教师爱岗敬业精神。

(二)非教师编制人员

1.学历学位教育。专科毕业在我校实际工作满五年、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在我校实际工作满三年以上(自来我校报到工作至入学为止,期间脱产进修时间除外),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以申请报考在职、委托培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在职、委托培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学习,两次报考须间隔一年以上。在职或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须间隔两年以上,且回校工作一年以上方能报考在职、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

2.岗位培训。由于新技术、新规则的应用以及转岗等原因,或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职工可申请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四、继续教育计划的申报及审批

申请各类继续教育的教职工,需个人提出申请,填写《www.63365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见附件1)。各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及申请者的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等,确定下一年度的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www.63365继续教育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至人事处。人事处对各单位和部门申报的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进行汇总并提出审查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然后将全校下一年度教职工进修计划下达到各相关单位(部门)。

教职工申请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应与本人所从事岗位工作要求的专业一致,否则,将不予批准。

五、继续教育的管理及相关待遇

(一)继续教育的管理

列入当年继续教育计划的教职工,在参加继续教育前需签订相关重新履行服务期协议,否则,将不享受费用报销、工作任务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未列入当年继续教育计划的教职工,除上级主管部门临时提出的岗位培训任务外,原则上不能安排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未经批准,教职工各类继续教育,将不享受费用报销、工作任务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经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在继续教育期间接受继续教育单位及学校双重管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计划,不得随意更改继续教育性质、内容和时限,不得以继续教育为由拒绝接受和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

(二)继续教育期间相关待遇

1.教师编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