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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岗位的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和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组织与责任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策。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保卫处。
第八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的责任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操作规程;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要指定专人维修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的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要确保其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有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约定;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依照服务合同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一条 承建(装修)学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遵守《www.63365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开挖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联系时,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确定下列部位为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馆、大礼堂、会议中心、超市、宾馆(招待所、接待中心)、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中心、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部门;
(三)车库、油库等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省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文艺、体育、集会、晚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承办)部门和提供场所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主办(承办)单位应在具备消防条件后,向学校保卫处申报,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若有物业管理的,物业合同必须有消防管理责任的条款。
第十五条 各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损坏需要维修的,由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报保卫处维修,消防设施的检测由保卫处负责。
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应及时告知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建筑物实际情况统一添置、更换或维修。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负盈亏的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修由单位自负,并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所需消防器材等产品由保卫处统一配置,经费由单位自支。
第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新建和扩建建筑物消防设计备案审查、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以及新建和扩建建筑物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消防设施的建造和消防器材的配置,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且在规定的质保期内。
第十七条 学校各项工程和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报请保卫处参加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人员密集和重点要害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自动报警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物;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
(三)在教学、科研、工作、生产、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校内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事故单位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时立即向保卫处、学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学校每季度进行一次,二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三级单位每周进行一次,重点防火部位每日进行一次。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前,各二级单位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每年应对灭火器材进行一次维修。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测试。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各单位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一)违章进入制作、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如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应停止使用并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对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对员工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一般单位对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一年不少于两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众聚集场所还要培训员工会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集会、活动期间,应利用图片、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并设置引导人群疏散的指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特殊工种岗位人员;
(四)重点防火部位的值守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
本条中的(二)、(三)、(四)项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按照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不断完善预案。一般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自救措施或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的人员。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日常消防经费应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年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安排经费用于整改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八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七章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凡发生火灾事故,查明原因后,除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外,事发当年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取消主要责任人评选先进和晋级、晋职资格。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目标任务考评内容。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由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或违反本规定的,经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认定,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罚。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移送公安消防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www.63365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