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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及质量

关于印发《www.63365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文章出处:  作者:edad  发布时间:2017-06-25

湖工大科〔2012〕3号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www.63365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业经校领导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www.63365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教授治学方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各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在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的领导下、在学院党委、行政指导下的学术决策、咨询和参谋机构,是建立学院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团结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致力于发挥教授治学、尤其在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以学院为单位组成,设委员5—7人(奇数)。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教授委员会设秘书1人,可由科研秘书或教学秘书兼任教授委员会秘书。委员会的组成要充分考虑各学科、专业的代表性。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全体教师大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调离或离开岗位连续半年以上或需要撤换,程序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章      委员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科学精神和奉献精神,为人师表,处理学术公平公正,有良好的学者形象。

    第九条  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治学严谨,具有深邃的学术眼光,深厚的学术功底,深广的学术胸怀,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

    第十条  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愿意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  原则上在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职称。

第四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

    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各学科进行学科建设;负责学院各类学位点的立项建设的评审等有关学科建设的工作。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

    审议学院教学组织形式和专业设置;审议学院的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各专业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审议、指导精品课程的建设和教材的建设;审议、指导学院的教学改革和研究、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审议学院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名单;负责学院硕士生导师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科目及门数;审议学院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包括联合培养学生)的内容和形式等有关人才培养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

    审议学院科研组织形式;负责凝练学院的科研特色和研究方向,讨论确定平台的资源配置原则;指导各类科研、学术机构(平台)的建设并实施评估;评价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及相关事项,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评定学院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等有关科学研究的诸多事项。

    第十六条  队伍建设

    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讨论、确定学院教师和其他系列人员工作考核、成果评价的原则和标准;负责学院人才引进的考核工作;负责学院的职称评审工作等有关人才队伍建设的事项。

    第十七条  负责组织讨论院长或教授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请讨论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章  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根据学院行政和教授委员会委员提出的会议议题,经教授委员会主任与学院党政负责人酝酿后提交教授委员会讨论。

    第十九条  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在对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进行表决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对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有一次提请重议的权利。原讨论决定的意见无变化时,学院须服从教授委员会的决议,但可将意见作为保留意见上报学校相应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事项由学院行政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如果讨论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