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63365问责实施办法(湖工大党字〔2017〕40号)
为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规矩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着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构建治庸问责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所有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抓早抓小”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实行的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第四条 除不可抗拒或重大客观条件限制,因工作失职、不力、违规等问题造成不良的后果或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规履职;
(四)授意指使,强令胁迫;
(五)办事拖沓,推诿扯皮;
(六)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七)执行不力,抵制不办;
(八)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九)知情不报,误报漏报;
(十)铺张浪费,假公济私;
(十一)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二)监管缺失,处置不当;
(十三)推卸责任,诿过同事。
有必要追责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学校采取以下四种方式问责: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追究纪律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还可以给予扣减责任津贴等经济处罚。
第六条 对情节轻微、尚不需要问责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收到问责线索,统一交校纪检监察部门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提出问责处理建议,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作出处理之前,需向上级报告或请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所在的二级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按规定和要求报备。
第九条 被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纠正过错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利诱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七)党内、行政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 被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问责:
(一)主动、如实交代本人应当受到问责处理的问题的,或检举他人失职渎职行为并经查实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因其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 受到问责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其他各类评先资格。
受到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起草《www.63365问责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提交校党委审批。
(一)《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及受理机关等。
(二)《决定书》应当自问责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党组织,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学校派专人与被问责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
(三)被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学校收到被问责党员领导干部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
第十四条 对非党员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制定的有关问责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